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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民法典买卖合同条款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律师解读及提示
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一般条款的指示性规定。
此条款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只是起到提示性作用,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并无实质性的影响。
是否包含必备条款是影响买卖合同成立与否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讲,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标的物及其数量。除去这三方面的内容,其他方面的内容在没有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合同的漏洞填补规则予以确定。
实践中,企业之间在采购物料、设备时,尽管签订的是“买卖合同”或“采购合同”,但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安装、施工等相关内容,根据合同主要履行的内容,进而确定合同的性质属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兼承揽合同两种性质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