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安防专家管理,规范安防专家行为,充分发挥安防专家在安防及相关领域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安防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安全技术防范专家库专家接受武汉市公安局社会安全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行管办)的监督管理,在武汉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安防协会)秘书处的领导下,参与我市安防行业学术研究、技术咨询和顾问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安防专家以独立身份从事、参与我市安防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课题学术研究、专业技术咨询、项目调研分析、政府采购评标、方案评审论证、工程检测验收等相关安防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 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安防行业发展实际,向公安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建议以及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二)配合公安主管部门,开展与安防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理论课题和实践课题研究;
(三)协助安防协会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标准;
(四)受协会秘书处的委派,参与项目调研、评审、验收、技术咨询、学术交流等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五)在参与委派的各项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出客观公正结论,发表独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六)协助政府部门对重点工程和示范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并参与工程项目方案论证、工程验收等工作;
(七)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优势,积极参与安防协会组织开展的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为企业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通过举办展览会、展示会、学术讲座等活动,为企业构建公平、和谐、发展的平台;
(八)协助安防协会做好诚信企业、优质工程评选工作;
(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守相关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
第三章 基本条件和评选程序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 掌握国内外安防领域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调研、分析和评价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
(三)熟悉安防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愿为安防事业发展服务;
(四) 从事安防相关工作满5年,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水平;
(五)发表过学术论文、获得过国家或省、市奖项;
(六)有科研成果,在安防及相关领域贡献突出;
(七)能够胜任并按要求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工作;
(八)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评选程序:
(一) 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要求,填写《武汉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申请表》,随表提交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并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各一份,及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资料复印件,报安防协会秘书处;
(二) 协会秘书处将报送材料整理后,报武汉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库专家管理小组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在安防协会网上予以公示;
(三) 通过公示无异议并经安防协会理事会审批后,报市局行管办备案,即可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四)安防协会向入库专家颁发《武汉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聘用证书》。
第七条 入库专家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为三年。聘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考核合格可续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九条 积极参与各项安排的活动。凡因故不能承担安防协会指派任务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书面向安防协会请假。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安排任务的,应及时向安防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不能参加方案论证、评审或工程验收等工作的理由;
第十条 在执行所安排的任务时,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在执行安排的任务时,不得谋求非法利益;
第十二条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评标、论证、验收等工作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保密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专家个人未经安防协会授权不得以安防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或有损专家库声誉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专家的增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