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情势变更,傻傻分不清?




提到"不可抗力"
你能想到什么?
不可抗力
就是意外事件吗?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又有什么关系?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典型的不可抗力主要有两类:一是自然灾害,具体包括地震、海啸、台风、洪水、泥石流等。二是社会异常事件,具体指社会中团体政治行为引致的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暴动等。
并非一切自然灾害都能作为不可抗力成为免责理由,一些轻微的、并未给当事人的义务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不构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特征
1、不可预见性
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
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事件的发生,即便该事件阻碍了合同履行,也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2、无过错
首先,过错的认定必须是依据客观标准判别,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或者依普通人的理性认定。
其次,过错认定只能成为排除不可抗力的直接依据,没有过错并不一定构成不可抗力。
3、不可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已尽到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
努力和措施是指被认作经济手段的法律上的行为,不包括不道德、违法犯罪行为。
衡量经济手段到达程度的标准,就是在债务人履行成本和债权人收益的对比之下,来决定债务人尽力到某种程度就能达到不可克服性的最低标准。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是一种通常情况下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小概率事件。意外事件部分可预见、避免、克服,不可广泛适用,非一般的民事责任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一般人不可预见,免责事由。
交通事故就属于典型的意外事件,但肇事车主不会因此免除赔偿责任,而如果车辆损坏是由于洪水漫灌停车场所致,则停车场管理人不会因此承担车辆损坏的责任。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关于不可抗力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按照《民法典》第180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的排除规定外,不可抗力既可适用于侵权责任,也可适用于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不可抗力的适用有具体规定的,依据该规定。主要有:
1.《民法典》合同编第590条规定,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侵权责任领域,法律规定的排除不可抗力的类型主要针对部分无过错责任类型。主要有:
(1)《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7条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因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
(2)《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8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
(3)《邮政法》第48条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